2015年12月,参与取弃土、石场地的相关规定调研报告的编写。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水利部的要求,我们针对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相关内容开展了深入调研,为做好《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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