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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和方案内容变更程度界定、变更程序规定调研
发布时间:2016-10-23 18:20 浏览次数:342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水利部的要求,我们针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内容开展了深入调研,为做好《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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